工作制度
深圳技术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深入实施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圳技术大学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为学校、政府、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情报分析服务,及知识产权信息人才培养。
第三条 中心挂靠图书馆,中心负责人由图书馆馆长兼任,负责中心的资源建设、业务范围设定、岗位设置和服务监督。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客观原则
一、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为委托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不受委托方其它要求的干涉,包括委托方为了己方的利益需求向中心提出的希望获得具有明显目标导向性检索分析结论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提供可信的信息服务结论,中心最大限度地保证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
第五条 保密原则
中心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服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签署服务协议,明确有关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服务过程中委托方提交的相关信息属于秘密信息,部分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列举的秘密事项,除委托方或委托方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有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承诺不向任何人泄露服务中的保密信息。
第六条 回避原则
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中心与委托方进行业务接洽时,应对委托方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当委托方需要委托的业务与中心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专利文献信息服务业务存在利益冲突时,中心不再受理此委托。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一、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支持学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专利文献检索服务、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服务、专利稳定性检索服务、专利侵权检索服务、专利竞争情报检索服务、技术创新决策分析服务(含重大科研项目专利服务)、专利性分析服务、专利稳定性分析服务、专利侵权分析服务等。
四、参与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跟踪具有转移转化潜力的知识产权成果,提供专利竞争力、专利稳定性、潜在转移/转化目标企业检索等相关分析报告,促进学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五、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六、为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学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七、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八、参照以上内容,为政府部门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第八条 业务受理
一、委托申请。委托人按照相关需求提交专利信息服务的委托申请。
二、业务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初步确定委托项目是否属于专利信息服务的范围,判断委托人提出的专利信息服务要求能否实现,确定是否受理。
三、实施。(1)确定具体分析方向(需和委托方商议确定)(2)确定分析的范围和框架(需和委托方商议确定)(3)选择检索工具(4)确定检索策略(需委托方部分参与)(5)数据加工(6)专利信息分析(7)撰写报告。
四、完成报告。按规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专利信息分析报告及其附件,同时及时将委托项目的所有相关资料存档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人员资格要求:
一、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政策和《深圳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二、接受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相关培训。
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良好的信息检索和分析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中心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做好档案的存档归档工作,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中心项目档案库(纸质档案、电子版档案),类别包括:
一、所有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档案;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变更情况档案;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深圳技术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于颁布之日起生效。